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4]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4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系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变更。各地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须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目录》中的门槛价系指同一类采购项目单项一次性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定点采购。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凡是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及未设门槛价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监督下,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从2004年起,省本级对1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以及5万元以下的软件开发类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同类定点采购项目,原则上1年内采购人只能采购1次。
(二)《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未纳入《目录》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办法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对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各采购单位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全面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