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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一)夫妻两地分居干部调动的审批。
  (二)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
  (三)举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审批。
  (四)事业单位聘用“五大”、自费走读、自学高考毕业生的批准。
  八、省劳动保障厅(6项)
  (一)工人、农民出国政审。
  (二)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同意和再就业方案的同意和审核。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审批。
  (四)发放《下岗职工证明》。
  (五)企业安排下岗职工的认定。
  (六)煤矿农民轮换工转为全民合同工的审定。
  九、省民政厅(2项)
  (一)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周围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同意。
  (二)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批、发证。
  十、省建设厅(5项)
  (一)建筑工程使用采暖散热品的审验、认证。
  (二)建立车辆清洗站的审批。
  (三)一次性单位工程估价表的审批。
  (四)二次供水设备生产安装资格的认定。
  (五)新铺供水管道清洗消毒的验收。
  十一、省交通厅(6项)
  (一)公路客运运价审批、审核。
  (二)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期限的审核。
  (三)公路工程实验室资质审查。
  (四)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审批。
  (五)核发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证。
  (六)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批及考核。
  十二、省农委(4项)
  (一)生产、销售种衣剂的同意。
  (二)核发《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未经审(认)定或省里没有的原种的审批。
  (四)发放人参生产许可证和运输证明。
  十三、省水利厅(1项)
  兴建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
  十四、省外经贸厅(1项)
  劳务招收广告的审查。
  十五、省审计厅(1项)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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