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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3年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省政府及其部门文件中取消和转为备案的行政审批类项目目录以及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审批。
  二、省民委(1项)
  清真寺聘请阿訇的同意。
  三、省公安厅(17项)
  (一)技工学校学生农转非户口的审批。
  (二)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户口的审批发证。
  (三)农村人口迁移城镇落户审批。
  (四)职工居民家属“农转非”户口的审批。
  (五)外埠建筑消防设施安装企业在我省承揽消防工程的备案。
  (六)旅馆客房出租审批。
  (七)收购、委托寄售邮票和集邮业务的备案。
  (八)携带、邮寄邮票和集邮品出入境的备案。
  (九)检测站购入检测设备的审查同意。
  (十)教练车跨地区行使路线审批。
  (十一)发放省外技防产品在我省准许销售证明。
  (十二)省外在我省承接技防设施安装业务的有关证明的查验。
  (十三)发放技防产品质量认可标志。
  (十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审批、发证。
  (十五)娱乐场所开业审核。
  (十六)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发证。
  (十七)办理房屋出租承租治安管理手续。
  四、省科技厅(4项)
  (一)民营科技企业年度技术资格审查。
  (二)野生动植物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项目审查。
  (三)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审批。
  (四)自然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五、省司法厅(1项)
  《特邀律师执业证》的发放及年检。
  六、省财政厅(10项)
  (一)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年检。
  (二)以国有资产低价出资、国有资产信息披露的批准。
  (三)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确认。
  (五)产权转让中介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
  (八)企业不通过中介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审批。
  (九)国有资产转让价格下浮的批准。
  (十)国有资产划转的审批和产权登记。
  七、省人事厅(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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