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颁发
《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科发计[2004]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产业科技进步,激励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局制定《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产业科技进步,激励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并在厦实施的科技产业化项目可申报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
第三条 市科技局将根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依照产业科技项目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条 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达到当前同类项目国内先进水平,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对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2、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才队伍优;
3、产品有较好国内、国外市场,销售渠道顺畅,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规模;或项目实施的近三年累计产品销售收入达1亿元,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
4、近五年来已获得市科技经费资助。
第五条 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的认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厦门市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认定申报书》(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