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局
关于厦门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4]115号 2004年4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展览业的管理,促进我市展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若干个经营者参加,以展示、展销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和经济技术洽谈活动。
第三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是本市展览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展览业的发展导向、统筹规划、行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展览的备案、市场监管,协调处理展览活动中的纠纷,查处展览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重大会展活动的综合保障工作,组织、参与申办重大会展活动在我市举办,并对需由财政补贴的会展活动进行把关审核。
厦门市会展协会是本市展览业的行业组织,负责行业自律和协调工作,负责展览人才的培训和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会展统计、评估工作。
第四条 展览业管理基本原则是鼓励有序竞争,维护展览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扶持和促进展览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展览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承)办单位负责展览的组织、策划及具体实施,作为独立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的举办单位之间应有相关的协议,明确一家具体负责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民事责任。
第六条 主(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和规章制度;
3、具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联系网络,有办展的经验和招展招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