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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3.《条例》施行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在依法清算时应优先偿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1-4级伤残职工应当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经本人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赔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
  《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所在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的标准参照《条例》六十三条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鉴定确诊时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以护理等级鉴定时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的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并自工伤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上述本人工资标准,按《条例》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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