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才柔性引进的核准工作。用人单位或来厦创办企业的个人须填写《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的合同书;来厦创办企业的提交所创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人才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国(境)外护照;
(三)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科技成果证书。
第三章 《居住证》的申办、变更及时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出具《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通知书》。
第九条 市公安局依市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办理<厦门市人才居住证>通知书》发放《厦门市人才居住证》。
第十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才,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变动证明材料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持变更登记手续,到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公安局办理换证手续。《居住证》逾期自行失效。
持证人离开本市的,用人单位应负责收回《居住证》,并上交市公安局。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到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补发登记,然后持市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居住证》补发登记手续到市公安局办理补发《居住证》。
已领《居住证》的,不再办理《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属国内柔性引进的人才,已领《居住证》的,不再办理《厦门市外来员工就业证》。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可申办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技项目,申请科技经费资助,申报科技奖励及其它评比奖励活动。
(二)可按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在厦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