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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4]53号 2004年4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市场经济和人才社会化发展要求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
  第三条 《厦门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柔性引进的人才在厦工作、创业、居住、生活和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方式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对象原则上应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属本市紧缺专业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柔性引进国内外人才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智力引进。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市企事业单位兼职;
  (三)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厦创办企业;
  (四)其它方式。包括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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