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4]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在我市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实施方案
(汕头市民政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我市地处沿海,气候变化无常,是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地区。为体现党和政府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完善灾害救助措施,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为群众提供一个临时庇护场所,减少或避免台风、暴雨、严寒等自然灾害对群众造成损害,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立足防大灾、抗大汛,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落实好、发展好。
二、设置要求
(一)保证数量。汕头市救灾物资储备站、救助管理站作为市级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区(县)级要有2-3个中心,街道(镇)级要有1-2个中心,做到级级有庇护中心,以便在灾害发生时,为需要的群众提供临时栖身之所。
(二)布局合理。各地在选择地点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在人群居住集中的地区多设点,在人群居住稀少的地区少设点,使布点更趋合理。
(三)交通方便。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地点应选择在离群众生活区较近,建筑结构安全可靠,群众易认、易找,且场地比较宽敞、交通方便的地方。各地要将被确定为庇护中心的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登记造册,报送市民政局汇总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寻求庇护。
(四)因地制宜。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应从便于管理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益性资源,如学校、文体活动场所、“星光老年之家”、救灾物资储备站(仓)、救助管理站等地方,作为设立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场所之用。
(五)无偿服务。所有被确定为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单位,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发挥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在灾害发生时,需要向社会公众开放时,所有庇护中心应提供无偿服务。灾害救助临时庇护中心的牌匾,由市实行统一格式,在明显处悬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