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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
 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2004年我省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4万余人,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任务,采取得力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成效作为综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没有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协调机构的市(州、地),要在今年内成立。各高等院校要继续实施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确保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是:至今年9月1日,就业率达到70%,高于2003年同期水平。
  各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市县要优先保证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确保年底前当年回生源地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落实就业岗位。
  三、抓好政策落实,推进制度改革
  各地、各部门、各院校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政策规定,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3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甘政办发〔2003〕72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清理、修改和废止一切不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的政策,积极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和人事制度、用工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制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推进。省内院校本省生源毕业生与外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聘用或劳动合同),但一时不能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可将人事档案、户籍等关系委托我省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毕业时签发《就业报到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及时为代理的毕业生提供相应服务,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各市(州、地)要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步伐,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创造机会,使多数毕业生通过市场及时落实就业岗位。事业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或自然减员后的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到少数民族州(县)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且符合条件并参加统一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工作年限每年加2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各地、各部门要对临时人员进行清理,特别是要做好乡镇临时聘用人员和不合格中小学教师及代课教师的清退工作,空出岗位编制,吸纳高校毕业生。要按《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规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非师范类毕业生愿意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按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后可接收安排上岗。各级政府要重视特困家庭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尽早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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