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积极推行园长持证上岗和聘任制。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园长的主要方式。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园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有5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要保障教职工对园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幼儿家长的参与程度。园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15、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16、开展以新理念、新知识、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17、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健康放在工作首位。加强幼儿教育教研工作,摆脱“保姆式”和“小学化”的教育模式,大力弘扬科学育儿方法,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8、各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要制定《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开展示范性幼儿园的评估工作。
19、示范性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