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地)所在城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取消学前班;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县(市、区)达到8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力争每个乡(镇)建一所乡中心幼儿园,并积极发展村办幼儿园;7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省、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复核审验,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
4、各市(州、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4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积极扶持农村地区幼儿教育工作。
5、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6、各级卫生、财政、物价、建设、民政、劳动保障、编制、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公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保障投入,规范办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