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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政府妇儿工委、省妇联关于《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努力实现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重视幼儿教育,特别是广大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幼儿教育,切实把《指导意见》中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完成好。
  2、今后4年(2004-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到2007年,全省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40%,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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