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负责各自建成区内废品回收、石灰加工场点取缔工作。
市环保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市政府法制办7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调研工作,年内出台《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市编办7月底前完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执法机构编制的落实工作,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和要求划拨专项经费,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组建机构并开展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配合,年内建成3座天然气加气站。市交通局启动出租车改烧天然气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新增公交车辆选用单一天然气燃料,市建设局负责落实天然气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对没有列入环保达标名录的车型,严禁销售并不予办理登记注册行驶手续。禁止外地化油器车转籍到我市。
市公安局加强对农用机动车和非市区牌号摩托车的管理,严禁其在二环路以内行驶。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联合开展尾气抽检工作。交警负责引导机动车到指定停车场地,环保人员负责检测。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市公安局暂扣行车证并处罚。经复检合格的,发还行车证。限期治理后经复检仍未合格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市环保局依法到机动车产权单位进行尾气抽检。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并制定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强制报废政策。
(六)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各大气监测点周围6平方公里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燃料中污染物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市环保局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做好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合理安排供热计划,首先解决市内7个监测点位周围6平方公里内的供热问题,确保年内长安区重点区域新增供热面积44万平方米、新华区重点区域新增供热面积23万平方米、桥西区重点区域新增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桥东区重点区域新增供热面积33万平方米。
市发改委优先考虑西北水源监测点发展集中供热或建立区域供热站。在没有集中供热前,区域内的所有燃煤炉、窑、灶全部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或燃用含硫份不超过0.6%的优质煤,所有生产锅炉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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