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200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创造更加清新优美的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强力推进”的原则,以治理煤烟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进一步严格环境执法,强化监控能力,增加环保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的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04年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确保实现230天;空气综合污染指数比上年下降10%。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煤炭管制,推广优质低硫煤
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优质煤炭资源的协调调度工作,将300万吨优质低硫煤炭推广任务分解到各用煤大户和周边县(市)、区,年内确保石家庄热电厂、东方热电集团、石家庄焦化厂、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燃煤大户推广使用含硫量小于0.6%的优质煤炭的比例不少于40%,市内其它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优质低硫煤炭;会同工商、公安、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整顿规范煤炭市场,坚决取缔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
市环保局负责对煤炭经销和用煤单位煤质的监督抽查,对经销和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依据《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处罚。
鹿泉市、新乐市、藁城市、晋州市、辛集市、井陉县、栾城县、正定县、平山县和矿区政府在本辖区内认定1—2家集中配煤场,每月5日前将上月优质低硫煤炭的采供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市环保局,禁止在县(市)建成区内燃烧煤泥。对用煤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要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