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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后15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县(市)、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提出鉴定意见,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它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五、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前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工伤职工需转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职工患职业病属治疗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应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需转入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除紧急抢救以外,单项检查费用200元以上的以及进行大型会诊、更换脏器等大宗开支,必须事先持医生建议,经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同意,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六、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暂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费用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
  十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十八、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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