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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九、设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县(市)、区每季度按照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0%上缴市经办机构,用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使用。
  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15%留存,全市滚存总额不超过全市当年工伤保险费征缴额的50%。储备金一经使用,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由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县(市)、区提取的储备金于次年1月31日前上缴市经办机构。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当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政府财政垫付。
  十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经办机构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市经办机构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建立有关档案,并协助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作。
  十二、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十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时间内,按“十二”中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申请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可以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法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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