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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一并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级政府必须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如何更好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角度去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构建设,调整充实必要的专职人员,为《条例》实施提供组织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费以及工伤认定工作所需费用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配备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等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相应装备,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方案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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