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化人文环境
38、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强对优化发展环境的宣传教育,通过大讨论、树典型、找差距等活动,使全市人民牢固树立“人人是省会形象、人人是发展环境”的理念。通过新闻媒体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好典型和区域资源优势。积极推介我市特色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和名牌产品,努力提升石家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石家庄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省会文明办、市外宣局落实。
39、进一步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贯彻实施《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提高市民素质为根本,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继续抓好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树立起诚信文明的城市形象。由省会文明办落实。
40、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加强公务员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服务意识;严格公务员行为规范,做到工作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加强公务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由市人事局落实。
七、加强对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41、实行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的党政“一把手”是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建立健全优化发展环境的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外来投资者、企业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各执法执纪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纳入督查考核体系,作为考核政绩突出单位以及各部门“一把手”的重要依据。由市委组织部、考核办、市直机关工委落实。
42、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主要负责受理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凡被投诉且经调查属实的,年终不得评为“政绩突出单位”。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的监督,在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对有损我市发展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公开曝光。由市监察局落实。
43、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制定落实本规定的纪律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