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放宽对民营经济注册资本的限制和管理。投资者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对法定注册资本以上部分,允许其分期注入,前期注入不得少于30%,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公司须按申请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对私营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降低到3个,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总额降低到3000万元。对税额较小、距离纳税地点较远的个体“双定户”,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纳税即视为申报,申报时不必填写纳税申报表。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落实。
12、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企业名称冠“石家庄”的,民营科技企业或科技中介机构的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个体研究所为1万元;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初创民营科技企业,出资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10万元,一年内实缴50%以上,两年内足额到位,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须按申请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所占企业注册资金的份额由双方约定。个体研究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可以设在居所地。由市科技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13、支持国有大型企业或骨干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一般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降为3000万元,子公司数量降为3个,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总额降为5000万元;科技、文化、旅游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降为3个,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总额降为2000万元。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后,原有的各类专项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申请公司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工商局落实。
14、放宽对企业登记专项审批的限制。严禁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对企业登记设立前置审批。对有筹建期的企业经营项目,可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筹建事宜。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营业执照;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部门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由工商部门负责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年检予以审核把关。由市工商局落实。
15、杜绝国有资本管理的暗箱操作。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罚没物及公物拍卖,一律实行社会公示,并依法公开进行。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