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规定,鼓励、引导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的一切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在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税收、投融资、价格和收费、土地供应等方面,与公有制经济享受同等待遇。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工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落实。
7、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省局委托审批的以外,均下放给县(市)、区审批。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须在15日内予以批复;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在10日内予以批复;对《环境影响登记表》,须在7日内予以批复。项目建成后,受理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说明申报登记表》应即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7日内予以批复;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受理建成区内《工程排污申报表》,应即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3日内做出批复。地震、文物、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开展前瞻性专项评价工作,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简化评价审批手续。分别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城管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落实。
8、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尊重用地单位的意见,对国有土地可实行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偿使用的年限,可由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协商议定。土地登记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在10日内办结。土地出让、划拨、转征、出租等手续,在资料齐全、合法的前提下,10日内办结。项目用地手续中属于预审的,15日内完成组卷并上报;属于“窗口”送交的立项联审的,7日内完成组卷并上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落实。
9、改革补充耕地收费方式。建设单位占用耕地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依法自行开垦再造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不具备自行开垦再造耕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协助落实。
10、解决征地难、进点难问题。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研究制定我市《城市拆迁房屋估价实施办法》,确保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