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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全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意见
 (2004年4月26日 石发[2004]8号)


  为最大限度地消除思想和体制障碍,解决制约我市发展的环境问题,营造“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环境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当务之急
  1、统一认识。在当前新一轮区域竞争中,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一个区域、一个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环境是竞争力、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品牌的理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2、突出重点。破除一切束缚和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以加快发展为核心,以创新体制、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优化服务为主要措施,努力建设学习、实干、服务、法治、廉洁“五型”政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注重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投资者和经营者方便不方便、人与自然和谐不和谐做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志,按照每年都有新举措、每年都有新突破、每年都有新成效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把优化发展环境的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努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环境,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潜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优化政策环境
  4、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禁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审批、严禁在合法审批事项中增设附加条件和程序。对省政府下放到县(市)、区的审批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形式收回;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审批层级的外,其它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或直接报省审批,并将市审核改变为市备案。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5、保障投资者投资自主权。对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关系经济安全、影响环境资源、涉及整体布局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由投资主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任何部门不得干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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