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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杭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部门协作的原则。
  一、应急分类
  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而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
  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必须进行紧急抢险救灾,防止灾情的进一步扩大。
  (一)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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