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抢险救援预案组织排险、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
第二十一条 (在用电梯的年检)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电梯专职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电梯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记录,督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做好质量检查和相关保养记录;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三角钥匙、机房钥匙;
(三)监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运行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作出暂停使用的建议,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乘客的行为规范)
电梯乘客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电梯;
(二)乘坐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报警装置和安全控制回路等电梯安全部件;
(五)运载超重货物乘坐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论证的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论证:
(一)在用电梯因建筑结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等客观条件限制,市、区(县)质量技监局认为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二)电梯改造单位认为在用电梯涉及主参数改变的;
(三)电梯维修单位认为在用电梯需要进行重大维修的。
第二十五条 (报废)
经检验机构论证,电梯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变更和注销)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