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质量合格书,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规范)
电梯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所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电梯产品的维修零部件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七条 (改造、重大维修的规范)
电梯的改造、重大维修,应当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原则,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改造技术规范,由市质量技监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选购、安装、交付电梯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购的电梯产品系由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且其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配备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二)电梯的安装由取得国家规定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保证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三)向使用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并附有齐全的各项证书,提供有关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电梯运行基本条件)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符合下列运行条件: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有电梯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
(三)使用于防爆场所以及建设工程等特殊环境下的电梯能够满足相应的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员;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公共场所安全需要,配备电梯驾驶员;
(三)制订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对存有严重故障、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电梯,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整改;
(五)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书面确认被交接的电梯处于安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