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要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按规定标准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教育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市州、县(市、区)级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保管室使用。
第三十条 省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市州、县(市、区)级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在试卷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半天对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1名必须是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4人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三)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可由两人分别掌管一部分。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答卷保管室,确定1名主要负责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省级答卷保管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在评卷期间,答卷保管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管理,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同级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天对答卷保管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间,人员配备如下:
(一)负责人两名,其中1名必须是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另1人为评卷所在单位负责人;
(二)值班巡逻人员4人以上(不含答卷保管室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运送试卷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