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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管理部门要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专项教育,考前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促使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服从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把试卷带出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离开考点。考试结束,各考场监考员清点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点。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认真清点试卷(题)、答题卡,按试卷管理规定规范装订密封。试卷装订后,在评卷结束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二十条 各科考试结束后,在当日内迅速经承办考试部门按试卷运送保密规定将试卷直接送至评卷地点。

第五章 评卷

  第二十一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统一领导。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有责任承担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全省教育统一考试的评卷工作。承担评卷任务的学校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卷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向各学校评卷点派出评卷检查组,并组织人员对评卷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查卷。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为绝密级事项;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为机密级事项;授权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为秘密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评阅中的考生答卷及存储考生成绩数据的计算机设备、系统、考生成绩数据库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要建立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教育考试机构、公安、保密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在试题(卷)保管和考试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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