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考风考纪管理工作。要把教育考试的考风考纪状况作为评估一个地区、一个学校工作情况和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有关奖惩措施要与之挂钩。
第七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负责教育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按教育部授权,由承办教育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本校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全省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有责任承担考点设置和选派监考工作,并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考点、考场安排和抽调监考人员工作。
第三章 考生
第十条 要按要求如实填报个人自然情况,不得采取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报考资格。
第十一条 遵守考生守则,不许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利用通信工具作弊和其他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遵守考场纪律,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在组织实施、应急反应、违纪处理等工作环节强化措施,建立并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考试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考试回避制、规范化管理评估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报考。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选择安全、整洁、采光好、能保证外语听力顺利进行的学校作考点。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考试管理部门要对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技术等全方位的培训。考试工作人员须具备政策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自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