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教育
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管理意见(试行)
(省教育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和吉林省教育统一考试的顺利实施,维护教育考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平性,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3月3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5月21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教育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及全省教育统一考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管理部门,从事和参与教育统一考试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参加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均须遵守本意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考风考纪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要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快速有效地解决考试中发生的紧急、重大问题。加强对考试社会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优化考试管理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教育考试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工作,建设一支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熟悉业务、不徇私情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