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交通厅及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交通系统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负责超限超载治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与公安部门联合对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并参与其他成员单位组织进行的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落实公路设施保护相关法规;承担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省公安厅及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公安系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超限超载路面执法和相关的治安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特别是在车辆牌证管理上提供服务和严格把关;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3)省发改委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同省交通厅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以及车辆多轴优惠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治理期间社会物资价格的稳定,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4)省工商局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做好汽车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5)省质监局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质监部门落实国家制定颁发的《道路汽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标准;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6)省安监局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安全管理部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7)省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
负责有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咨询和解释;参与其他成员单位开展的治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8)省经委的主要职责:组织汽车生产厂家对车辆“大吨小标”问题进行吨位恢复和整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进行整治;协调其他运力,组织做好治理期间重要物资的运输工作,确保物资供应;负责规范汽车生产厂家和运输企业依法经营行为,完善运输市场体系。
(9)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
指导全省监察机关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对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执法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督电话:0431—8902162、563360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本地区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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