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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两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5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况的认定和纠正,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况的认定和纠正。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遇有当事人拒绝签字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各地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由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在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尽快研究提出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实施意见,合理确定我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2.按照国家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之前已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纠正的“大吨小标”车辆暂按原核定的吨位计量执行。“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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