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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三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四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2004年6月起应按月向同级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提供“大吨小标”车辆更正后的核定载质量、数据,以便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载质量变化情况,准确核定车辆缴费计量吨位。
  2.由省质监局牵头,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规范各汽车生产厂家的生产行为,从源头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省工商局牵头,对车辆非法拼装、改装企业进行整顿,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坚决予以取缔,从汽车改装配件的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照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4.由省交通厅、公安厅加强对客货营运业户、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对超限超载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按照《公路法》、《道路安全法》、《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和驾驶证。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在“治超”过程中,交通部门要认真负责,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纠正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职责,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但要避免对同一车辆重复处罚,要依法设置固定和临时检查站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固定站点要尽量结合公路收费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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