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4]22号)
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政府提出如下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为服务理念,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全责,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2.依法治理,多种手段并行,责任追究的原则。严格按照
《公路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不准无执法资格上路执法,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准目测认定超限超载,不准放行未消除违章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处罚。同时,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对治理超限超载的执法人员和超限超载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3.以人为本,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适应、宣传教育和治理相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实施人性化治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循序渐进。
4.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专项治理的阶段性成果;从源头治理入手,逐步解决“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根本性问题,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