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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8号 2004年1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教育厅2003年12月29日)

  为了推动贫困地区“两基”攻坚,不断提高全省“两基”实施水平和人均受教育的年限及质量,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003〕5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1、我省“两基”达标工作已进入最后攻坚阶段。未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和所在市,要确保《陕西省人民政府新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确定的“两基”目标如期实现。
 2、未实现“两基”目标的县,根据省颁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分类达标规划,县城学校达到1类标准,乡镇所在地学校达到2类标准,其他农村小学达到3类标准。有条件的县在“两基”攻坚过程中,根据本《意见》对“两基”巩固提高的目标要求,适当提高某些方面的标准。
 3、实现“两基”目标的县(区、市),要使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基本满足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办学水平显著提高,为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均衡、协调、持续发展和推进素质教育奠定比较坚实的基础,创造一个新的发展平台。
  4、省、市、县都要建立推动“两基”巩固提高的有效机制,在确保“两基”各项指标得到全面巩固的基础上,提高“两基”实施水平。
 (1)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小学和初中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达到90%以上,其他县达到70%以上;
  小学无辍学现象,初中辍学控制在2%以内;15周岁人口中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9%,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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