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的禽肉产品,自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四、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动物治疗及注射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提出减收免收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公布执行。
五、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对种禽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中央财政补贴,不足部分按种禽场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补贴。各级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六、严格落实政策,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保护和调动广大养殖户的积极性,是稳定和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基础。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兑现补偿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到户兑现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职工生活,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和家属,要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