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陕政发[2004]8号 2004年3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家禽养殖业已在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带动了饲料、兽药、机械设备、包装材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省家禽存栏7614.64万只,生产禽蛋49.05万吨,禽肉9.25万吨,实现产值31亿元,占畜牧业总产值的21%。近期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影响了禽类产品的加工、出口和市场正常流通,给家禽业的稳定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困难。为了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户发展家禽业的积极性,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扶持我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禽流感免疫、疫区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补偿、补助标准按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执行。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家禽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为了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正常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要给予他们必要的信贷支持(重点家禽养殖户名单由省农业厅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重点加工企业由省农业厅商有关部门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6个月贴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90%,其它县贴息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其余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三、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