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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
 (陕政发[2004]5号 2004年2月24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我省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现行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资金来源,调动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出口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外贸出口的整体效益;有利于消除财政和金融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合理调整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发展出口贸易、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对于我国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认真贯彻中央改革精神,建立我省出口退税新机制
 (一)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配套、分享与分担相对等的省对市区出口退税增量负担新机制。从2004年起,各市区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办法进行分担,中央负担75%,地方负担25%。地方负担的25%部分,增值税属哪一级所有,出口退税超基数25%部分由哪一级负担。在现行体制下,西安、安康、商洛、榆林、杨凌5市区,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市县负担;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汉中、延安6市,按出口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省工交企业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负担,中省其他企业和市县企业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由市县负担。
  如2004年及以后年度省对下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则省对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按照省对下财政新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各市区的出口退税基数和出口退税基数返还额也将进行调整。
  市以下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省对各市区出口退税基数的核定,参照财政部采取的办法,根据2000年至2003年各市区应退税数(含退税数和免、抵税数)占全省应退税数的比重及中央核定的我省出口退税基数总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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