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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方面的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 (十二)宣传培训处
 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 (十三)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监察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71名,监察编制4名。
 领导职数: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5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职数15名,副处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心,为省国资委下属相当于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3名(其中,正处1名,副处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省国资委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 (二)撤销江西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和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其编制收回。
(三)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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