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获得金融机构助学贷款的,政府应当给予其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同等的贴息待遇。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文化或者技能的职业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独立办学也可以联合办学。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本市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中,实施高级职业培训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实施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
  第三十二条 除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外,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不得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