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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职业学校应当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等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课程和教材。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组织实习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实训和上岗实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支持职业学校举办实训、实习基地,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基地或者场所,接纳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
  对上岗实习的学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带教老师,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补贴;职业学校应当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
  职业学校举办实习基地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学习。
  本市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市职业学校不同类别的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本市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同类别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需要,由举办者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
  第二十六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2%。
  除经常性拨款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职业学校教育补助专款。
  本市设立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具体数额及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职业学校教育补助专款、高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等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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