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节约用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
《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发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