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局
《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煤矿井下职工合法权益,使其在井下作业遭受意外伤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分散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是指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进行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因遭受顶板、瓦斯、机电、运输、爆破、火灾、水害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人身直接伤害(不含职业病),并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的意外事故。
第三条 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
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省煤炭工业局组织落实,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业务指导。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山西省境内取得合法开采权的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及不同经济类型的生产矿井以及取得批准立项的基建和技改矿井的全部井下职工。
建立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行低费额收缴,统一标准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