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全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2004年我省所有普通高校要建立就业服务信息网,并全部开通,与山西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联网,尽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各市教育局和有条件的中专学校也要加快建设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开通,尽快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八、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做好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失业登记、困难救助等方面的工作。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都要在2004年年底前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各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档案管理、人事代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毕业生仍实行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可将其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上述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
高校毕业生在半年内未找到工作单位并有就业要求者,可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签发到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都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有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等项工作。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失业与再就业统一管理。
因患病在短期内无法就业又无生活来源的高校毕业生,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
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中的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未办理户籍迁移的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九、认真落实高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政策。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教育厅每年9月向社会公布各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就业率达不到50%的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高校,增设新的专业时,要相应减少就业率低的专业;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校办学评估的核心指标,并列入考核高校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