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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要切实对本地区国家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并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全过程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程序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招生考试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因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问题的,对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问题、造成工作损失的,不仅要严肃处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的领导,而且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以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四、狠抓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考试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加强对命题、试卷印制、运送、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考试环节的监控与管理,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和考卷丢失、被盗等恶性事件。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狠抓各项安全保密和防止考试违规措施及硬件条件的落实。2004年高考前,所有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试卷保密室等安全措施必须达标,各地要组织专项检查,逐一验收,不留空白。
  五、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选派公正、廉洁、认真负责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加强政策、业务、纪律等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对考试工作人员因失职、失察造成考场大面积舞弊或评卷混乱等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考场管理,严肃处理考试违规行为
  完善考场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考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考试,加大考前检查和考试巡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以及考试管理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尽快建立一批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实时监控的考场,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有组织的集体舞弊事件。当前,要重点打击雇人代考或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对违规者,如是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如是国家工作人员,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考场违纪案件及有关责任人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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