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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4]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行政许可法规。对危险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手段,是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摸清须经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类型、分布、数量、规模、安全生产条件等底数,增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对与《条例》规定差距较大的生产企业,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措施,督促整改,使之尽快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要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会议、培训、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相关企业讲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目的、意义、条件、程序,使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提出申报,确保在2005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核发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
  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按照《条例》规定,除中央管理的企业外,我省核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和职责是:
  省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发放办法的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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