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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1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新时期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提高我省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到2007年,我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
  按照积极进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我省义务教育“新三片”的划分,其具体目标是:成都平原经济圈和其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区),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应达到90%;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已经实现“两基”的县(市、区),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2%,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9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尚未实现“普九”的县,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5%,学前1年受教育率达到60%;5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到2007年,全省建设200所左右省级示范幼儿园,每个县至少建设1所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建设1所办园条件完备、办园水平较高的乡(镇)中心幼儿园。
  二、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幼儿教育
  大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县级政府办好公办幼儿园,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省、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直属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停发或减少幼儿教师工资,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经出售的要在2004年底前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报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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