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规划,正确处理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世界遗产是极其珍贵和脆弱的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保护管理好我国境内的世界遗产,是申报世界遗产时我国政府向全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树立“保护第一”的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重开发、轻保护现象。坚持“有效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旅游资源开发与遗产资源保护的关系,防止和杜绝种种急功近利的破坏性开发活动发生。涉及世界遗产的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报批。要解决和排除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世界遗产租赁、承包、转让给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经营,违规的要限期纠正,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加强规划管理,限制和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是保护世界遗产的关键环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控制遗产地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世界遗产核心区内不准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及疗养院等经营性设施,未经审批不准新建、复建各类宗教建筑,不得随意建造各种人造景观、游乐设施,严禁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坚决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纳入规划范围的各项建设要与周边景观和世界遗产地整体环境相协调。对世界遗产地现存的影响世界遗产保护和污染环境的建筑、工程设施及厂矿企业应按规划要求限期拆除或改造。实行世界遗产规划监察报告制度。世界遗产地政府每年要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世界遗产地进行抽查和检查,把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化、经常化。
四、理顺体制,着力加强世界遗产的管理和领导
理顺体制,明确责任是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世界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建设厅、省文化厅(文物局)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省世界遗产管理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全省世界遗产保护监测和宣传交流工作。世界遗产地县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设、文化、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的职责。各有关地政府要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深化改革,优化结构,逐步使专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加强培训,持证上岗。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经过国家部委培训,其他负责人和中层管理人员要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培训。要研究解决世界遗产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交叉重叠问题。对其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管理混乱并造成世界遗产毁损的,由省政府指定机构负责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