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章 油料保障

  第三十条 远离军队油料供应点、用油量较少的军队单位,需要由当地石油公司代储、代加油料的,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要与军队配合,确定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加油站,积极提供油料保障,并确保质好量足。
  第三十一条 对实行当地自购油料的部(分)队,承供单位要按成品油最低价收费;对实行油料实物供应的部(分)队,由受供部(分)队负责将油料运至油料供应站点,承供单位免收代加油费用,为军队代供的油品经税务部门认可,不予征税。
  第三十二条 对不具备运油能力的部(分)队,需租用地方车辆往指定油料供应站点运输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予准许。
  第三十三条 地方油料站(点)对军队车辆加油要优先保障;在军队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要及时保障,可先加油后结帐。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四条 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由就医医疗机构给予适当优惠,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为军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雷达站、军事代表室等散、远、小单位和驻地人武部干部年度健康体检由驻地卫生部门统一安排,费用予以优惠。
  第三十六条 驻晋军队对地方开展有偿服务的卫生机构,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区域卫生资源情况调查,并统筹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盘活区域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区域内面向社会开放的卫生资源服务质量和有效供给能力。
  第三十七条 对医疗设施配套、技术力量较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条件的驻晋军队卫生机构,由军队卫生机构提出定点资格申请,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对有关业务的监管。

第八章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第三十八条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实行人随改革任务走的原则。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随同转移。军队移交单位和地方接收部门要搞好衔接,分类进行归口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