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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军队进行大宗物资采购,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司法行政部门要为军队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活动,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实施。对主副食品的采购,在特殊地区和军队执行紧急任务时,可由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供货企业,实行定点供应。
  第二十三条 军队单位的物资采购必须优先保障,各供应(中标)单位要根据军队的需要,认真履行合同,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军队遇有应急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

第五章 交通运输保障

  第二十四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 403号)的有关规定,对军事运输在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航空军事运输要优先优质保障,在运输价格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积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远离市区的驻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运输单位通过增加停车点等方式提供方便。对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乘坐公交车,要给予免费。
  第二十七条 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 (道)路,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管公路(营区外道路)的维修养护,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管理、资金上以及人力、物力和技术上要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军队组织重大军事活动和执行紧急任务征用的地方车辆,凭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核发的证件,交通管理部门免收道、桥通行费。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核发的证件应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单位到军营开设维修点或驻军单位车辆到地方维修的,有关单位要提供优质技术服务保障并给予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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