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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要逐步由社会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符合定居本地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计划。
  第十五条 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军队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经具有资质的单位作面积测绘后,地方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社会化保障的军队营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军队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资信度高、保障实力强、建设和服务质量好的工程设计、建设、物业管理单位,参与军队营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承包军队营区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接纳军队原有营房职工,并办理与军队脱钩手续。承包方要保证被接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低于地方职工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要维护职工的劳动地位和合法权益,在职工正常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解聘职工,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接纳军队职工的承包单位要积极支持,适当减免相关的服务性收费。
  第十九条 对军队减员分流职工组成的营房保障服务实体,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减免相关费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使其与原军队彻底脱钩,纳入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商业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驻设区的市的非作战部队不办军人服务社后,各级政府要将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到军队的住宅小区,延伸到驻军单位,并根据提供的商业服务项目在税收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一条 军队原军人服务社职工优化组合后开展对外服务,涉及到办理证照等手续时,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简化程序,依法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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